咨询衡水在线律师郝亮18631888557:医疗纠纷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应当具有过失?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1:14) 点击:225 |
咨询衡水在线律师郝亮18631888557:医疗纠纷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应当具有过失?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第 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无须过失存在。而销售者承担责任有两种形式:(1)有明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构成侵权须具备过失要件;(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即使没有过失,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追究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的,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具有过失的要件,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受害患者一方请求赔偿,勿须证明其有过失,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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